发布时间:2025-02-22 10:34:09    次浏览
咨询: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读者张先生来信问:2012年我与前妻颜某离婚,儿子(3岁)随颜某一起生活,我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两年后,前妻再婚,将儿子姓名由张姓改为她现任丈夫的覃姓。我不同意,拒绝继续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现在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继续支付抚育费,我能否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我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呢?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先生与孩子的父子血缘关系与生俱来,无论姓名是否变更,张先生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前妻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张先生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张先生拒付抚育费的理由。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张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孩子原姓氏的诉讼。本回答同步刊登在10月19日《信息时报》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著名广州离婚律师,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和事老》及多家报纸特邀法律专家,微信号:18818800446更多婚姻法律知识,离婚咨询,搜微信号“lihundashivip”(←长按复制), 关注“离婚大师”微信公众平台。